王偉勝認為,《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四章推廣與應用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從風電發展來看,相對于行業發展速度,標準是滯后的。新能源法修改后強調的是規劃,同時強調了電網公司的義務,也強調了發電企業的義務。其實政策和行業標準都是推動這個行業發展的手段和方式,標準并不是限制行業發展的。比如,風電大規模發展,國內外的各種標準,恰恰是保障這個行業有序穩定發展相適應的政策。目前風電行業出現的問題,是和標準滯后有關聯的,包括設備制造業。因此,標準和相應檢測手段是支撐這個行業穩定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
我國的光伏并網產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光伏并網標準還不夠健全,目前已經頒布的光伏并網標準主要有:GB/Z19964-2005《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20046-2006《光伏(PV)系統電網接口特性》、GB/T19939-2005《光伏系統并網技術要求》、SJ/T11127-1997《光伏(PV)發電系統過電壓保護-導則》、Q/GDW617-2011《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技術規定》、Q/GDW618-2011《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測試規程》等。
王偉勝表示,目前,正在制定的標準有國標9項、行標18項、企標5項,主要有:GB19964《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修訂)、光伏發電站無功補償技術規范(國標)、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國標)、光伏發電站接入電網檢測規程(國標)、光伏發電站并網運行控制規范(國標)、光伏發電站低電壓穿越檢測技術規程(行標)、光伏發電站逆變器防孤島效應檢測技術規程(行標)、光伏發電站逆變器電能質量檢測技術規程(行標)等。
